法規讀書會101年6月2日開班
勞動基準法令實務班-講授大綱
1. 被保險人退職申請勞保老年年金,公司承辦人錯誤勾選為
一次給付,勞保局核付後公司認錯要求更正,行政法院判
應核付老年年金給付.
2. 勞工退休公司不承認前公司服務年資,法院謂原雇主與現
雇主有實體同一性,類推適用勞基法二十條年資合併計算
3. 僱用人對於受僱人負有保護義務,勞工職災不適用勞安法
適用民法,法院判公司與負責人有連帶責任
4. 勞工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惡意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
權利,法院採信執票人主張判決廢棄.
5.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公權利消滅,法務部明令廢止錯誤
解釋令有影響,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殘餘期間已超過,行政
執行期間與消滅時效完全不同
6. 兩輛機車碰撞被害人倒地加害人欲和解,加害人遭判肇事
致人死傷逃逸罪六個月,三審謂肇事者對受傷事實並不認
識無罪
7. 職災勞工申請職保法補助訴願勝,勞保局再度訪查仍認定
是承包商,勞委會訴願會承辦人以電話訪談,處分撤謂不
應消極迂迴推翻證據
8.勞工離職勞保加保職業工會,事後知有退休資格委請辦理,
查調所得清單勞保投保明細,委請調解各退一步調解成立.
9.勞工領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勞保局依解釋函核定
失能不予給付,
不同意專科醫師意見撤處分
10.資方終止契約未支付資遣費,公司主張雙方已無勞雇關係
,地院判資方應支付資遣費等
※認識最新法令:
※新聞彙集:
上課日期:101年6月2日(星期六)
上課時間:上午9時~17時
上課地點: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50號13樓之36
報名電話:0935523758戴洽
費 用:每次1200元(含指導費、場地、講義、午餐、茶點),
第二次以後採季繳3300元(3×1100每季一次)
如採月繳為1200元。
附 註:1、如有個案分享請先
e-mail:lan6550@yahoo.com.tw內容以備整理。
2、請帶六法全書、勞工法規輯要。
3、請自備環保杯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