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
國民年金 |
職業工會勞工保險年金 |
保險 費率 |
9%~12%(110年1月起9.5%) |
10%~13%(110年1月1日起費率10.5%) |
投保 薪資 |
固定投保金額:18282元 |
依其工作所得:最低25250,上限45,800元。 |
保費 負擔 比例 |
被保險人60%,政府40%。(一般身份) |
職業工人:勞工:60% 政府:40% |
給付 項目 |
生育、身心障礙、喪葬給付(18,282元×5=91,410元)、老年及遺屬年金 |
普通事故:生育、傷病、失 能、老年及死亡給付。 |
給付 條件 |
1. 身心障礙年金: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評估為 無工作能力者 2. 老年年金: 年滿65歲(18282×年資 ×1.3%)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18282×年資×1.3%) (2)領取障礙或老年年金期 死亡(原領之2/1) 4.生育:18282×胎數(1胎或 多胞胎) |
1.失能年金:經評估為終身無 工作能力者。 2.老年年金:年滿60歲,年資 滿15年。 3.遺屬年金: (1)加保期間死亡。 (2)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 死亡。 (3)年資滿15年,並符合現行 老年給付條件,在未領取 老年給付前 4.生育: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2×胎數 |
給付 標準 |
18282×年資×1.3%(1.3%為所得替代率),身心障礙年金基本保障4700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628元。無加發配偶、子女眷屬補助 |
25250~45,800元之平均投保薪資×年資×1.55%。 1.失能基本保障4000元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 2.失能年金加發配偶、子女眷屬補助25%~50%。 |
展延 年金 |
無 |
展延年金:每延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
減額 年金 |
無 |
減額年金:每提前1年,減4%,最多減20%。 |
選擇權 |
無 |
註: 98/1/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得於請領失能、老年給付或遺屬津貼給付時,得選擇請領一次給付或年金給付。又保險人短期於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遺屬得選擇失能、老年一次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配偶亦得選擇領取2/1之年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