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客戶父親於101年1月被公司資遣,當時51歲勞保年資23年餘,資遣後未再參加勞保且一直未繳國民年金保費,他在103年2月底因意外死亡;請問他們可以申請勞保或國保的本人死亡給付嗎?或勞保年資的其他給付?
A:一.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其父親因未符合以上各要件,所以不得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二.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得請領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年金)給付。
因其父親死亡時無參加勞保,不屬於「在保險有效期間」故也無本人死亡給
付;但其配偶、子女可選擇投保薪資較高之一人依保險條例第第六十二條得
請領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三個月的喪葬津貼。
三.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父親無勞保時未理會繳交第一期(後期)國民年金保費,所以國民年金保險一直未生效力,權利主體不存在也不得補繳保險費,故依國民年金保險第十八條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四.其父親原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或資遣後又再工作可依「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之身份在職業工會參加勞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