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Q:申請勞保或國保的本人死亡給付?
2014-03-31

Q客戶父親於1011月被公司資遣,當時51歲勞保年資23年餘資遣後未再參加勞保且一直未繳國民年金保費,他在1032月底因意外死亡;請問他們可以申請勞保或國保的本人死亡給付嗎?或勞保年資的其他給付

 

A:一.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3.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其父親因未符合以上各要件,所以不得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得請領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年金)給付。

     其父親死亡時無參加勞保,不屬於「在保險有效期間」故也無本人死亡給

;但其配偶、子女可選擇投保薪資較高之一人依保險條例第第六十

請領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三個月的喪葬津貼。

 

 

.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父親無勞保時未理會繳第一期(後期)國民年金保費,所以國民年金保險一直未生效,權利主體不存在也不得補繳保險費,故依國民年金保險第十八條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其父親原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或資遣後又再工作可依「自營作業」或「無一定雇主」之身份在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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