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保專區
勞工保險各項給付
2022-05-27

給付類別

請領給付要件

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

1 加保年資合計滿280日後分娩者

2 加保滿181日後早產者

每胎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二個月、按胎數比例發給

1.限女性被保險人請領

2.前已懷孕退保一年內因同一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亦可請領。

傷病給付

因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

50%

(:住院10.平均薪資30000元÷30×50%×7350)

住院治療自第4日起算每15天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年資合計滿一年者最長12個月。請領普通傷病補助,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失能給付

1 普通傷病經治療終止後或領取普通傷病給付期滿,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之項目,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或不能復原者。

a.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等級及標準給付之 。

b.年金請領依投保年資之1.55%計,不足新台幣4,000元者按4,000元發給。

共分十五級,最低30日,最高1,200日。
殘廢診斷書(X光檢查者需附X光照片)、顏面傷殘需附彩色

4×6照片(有比例尺)

老年給付

(老年年金)

 

OR

 

老年給付

(一次給付)

 

 

 

 

老年給付

(一次給付)

a.民國46年次(含)以前出生之被保險人,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b. 民國46年次(含)以前出生之被保險人,年滿60歲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男性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男性加保年資合計滿15年且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單位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加保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1.老年年金給付:依據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平均計算,每滿一年按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未滿一年按比例計。

 

 

1.老年一次給付:按加保年資以退職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加保未滿一年,按實際月數採比例計算。

1.勞保老年年金之請領退職年齡為60歲,民國47年次出生之被保險人調為61歲,每二年調整一次,11062歲,依序至116年為65歲(民國51(含)年次出生)。
每延後一年退職請領給予給付金額增給4%,最多增給20%。提前退職請領每提前一年減給4%,最多減給 20%

1.加保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過部份,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六十歲以前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2.
年滿六十歲繼續工作者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本人死亡給付

1年資合計未滿一年:

遺屬津貼- 10個月  喪葬津貼- 5個月

遺屬津貼受益人請領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受其撫養)
5
兄弟姐妹(受其撫養)

98.1.1前有保險年資者得另選遺屬年金;98.1.1以後第一次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不得選擇一次死亡給付。

2 年資合計已滿一年未滿二年:

遺屬津貼- 20個月  喪葬津貼- 5個月

3 年資合計已滿二年:

遺屬津貼- 30個月   喪葬津貼- 5個月

5 死亡時無遺屬者:

喪葬津貼- 10個月

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申請

家屬死亡給付

1父母或配偶死亡,喪葬津貼- 3個月
2
年滿十二歲子女死亡喪葬津貼- 2.5個月
3
未滿十二歲子女死亡喪葬津貼- 1.5個月

兄弟姐妹同為被保險人時,請領父母死亡給付,以一人請為限。

老年標準年金請領年次

46年次前出生者年滿60

47年次前出生者年滿6148年次62歲以此類推至51年次者為65

51年次(含以後出生者)皆為65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除老年給付外皆以事故發生當月起6個月之平均薪資計算

1.老年一次給付為最後三年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

2.老年年金、一次金以歷年最高60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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